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明作用

姜稚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关系频繁发生。但很多情况下,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并不规范,货物交接手续不完备,也没有对货款金额对帐确认。由此导致对货物是否交付、交付的数量、对应的货物价款产生争议。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有卖方开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并依据卖方的申请去税务机关查询对方对该发票的税款抵扣,法院是否可以根据税款抵扣情况认定买方已收货并认可货物价款呢?

近期,笔者就代理了一桩这样的案件。北京某公司自20102月开始至20117月,向重庆某公司供应水泥助磨剂。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每个月月底结清当月货款。合同履行期间,北京某公司一共供应水泥助磨剂356.8吨,货款合计1545976元。但重庆某公司并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至今支付了货款1185092元,尚欠货款360884元。北京某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交接手续不完备。卖方在交货时,由买方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但在每个月月底申请付款时,卖方均按照买方的要求将送货单原件提交给买方查验并留存,自己仅保留复印件。对于双方的30余次交货,卖方只能提供四份送货单原件。此外,还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货物交付时未签署任何交接手续。因此,在庭审中,被告否认收到原告的货物,并否认拖欠的货款金额。

由于卖方已将已供货物的价款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买方,买方接收后已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因此卖方向法庭出示了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并申请法院到税务机关调取买方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相关资料,以此证明买方已实际收到货物并认可了货款的金额。

这样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成为证明货物已交付且双方已确认货款金额的有效证据,就成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笔者认为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独有特点,在证明合同关系等事实方面的作用,是普通发票不具备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后,对方经过认证或抵扣的,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有如下证明作用:

一、是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由此可见,只有发生了合同关系,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当事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后,对方应经认证或抵扣的,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有合同关系,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可以在买卖或者加工承揽两类合同中进行确定。

二、是认定收货事实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是确已发生真实的交易行为。倘若卖方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公司进行抵扣认证却又否认收到货物,那么这显然是一个虚构的交易行为,双方已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在进入诉讼情形下买方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可能不向相关部门举报。但本案中并无有关部门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查处认定的证据。故可以推定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是真实的,业经买方抵扣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为卖方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部门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可见,认证是抵扣的必经环节,认证的目的就是抵扣,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被抵扣,即便发生退货等特殊情况,也应当按照税务和会计规则处理,由税务机关出具退货证明,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冲销进项税款。

另外,从市场交易实践来看,由于货物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及货物交接中的诸多不规范行为,卖方交货后没有买方收货签单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普遍存在。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本着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者的职责,积极行使法院自身的审判职能,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买方已行纳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货物卖方已交付,从而维护市场公平,以达到规范和净化市场的目的。

三、认定涉案金额的依据

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不仅记载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还标明了单价和金额,可以作为主张价款的依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当时持有异议,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票。一旦进行抵扣或通过认证,就应当视为认可。其记载的金额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涉案的具体金额。

综上所述,鉴于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有书面合同、部分交货凭据等其它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只要买方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或通过认证,就能推定其已经实际收取了发票载明的货物,并认可了发票载明的金额。不过,为尽可能避免争议、减少风险,企业仍然应当建立适于自身的规范交易模式,注重规范交易凭证的制作,完善交付手续和凭证保管。在每笔交易完成后,确保能用书面的形式演绎该笔交易过程的文字材料,能为日后主张债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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